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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

  • 时间:2024-05-01 05:28:08
  • 作者:佚名
  • 来源: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  • 字号:

  (法人)名称: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

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405111929702033

  住所(地址):汕头市金平区金园路5号

  2023年9月19日,由你单位承建的3D打印高精密汽车零配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(通用厂房A栋、综合楼,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鮀江街道市戒毒所北侧)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,造成2人死亡。2024年3月20日,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,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:1.综合楼局部楼层高度超过8m,未见超规模的安全专项方案。2.外脚手架:钢管材质较差、管壁较薄,个别管件约1.5mm,且有锈废透穿管件;较多小横杆伸出扣件盖板,未达100mm;转换连墙件的加固方式不符合要求,有抗拉无抗顶;架体缺少一道大横杆,首步缺少连墙件;开口端缺少横向斜撑;安全网挂点较疏,达1m;屋面搭设的外架缺少剪刀撑。3.室内三层临边高度低于900mm,未安装防护栏杆。4.1#、2#施工升降机:吊笼底层平层时,下限位开关已经动作,利用下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;施工升降机安装属于危大工程,现场未设置施工升降机验收合格的标识牌;1#施工升降机吊笼顶活板门电气安全开关失效(人为绑扎)。5.综合楼二层靠近人货梯层门处的2个灭火器,其中1个已失效。6.综合楼消火栓未配备水带。7.综合楼楼梯通道未设置应急照明;地下室有积水,未设置照明。8.综合楼五层处移动式操作平台安全防护栏杆不符合要求。以上事实有《现场检查问询笔录》等证据证实。

 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,不再具备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》第四条第(八)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,违反了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款、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等规定。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,本机关于2024年4月13日作出了《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》(粤建质告〔2024〕14号),你单位4月18日收到《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》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、申辩。

  依据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三条以及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(一)项等规定,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。暂扣时间从2024年4月30日至5月29日。

 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,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“三库一平台”上标注暂扣《安全生产许可证》的起始时间。在《安全生产许可证》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,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,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。经复查合格,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“三库一平台”上取消暂扣《安全生产许可证》标注。

 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复议或诉讼期间,本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
  本机关地址: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

  联系人:林龙宾,联系电话:020-83133711,传真:020-83133587

  

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  2024年4月29日


原文链接:http://zfcxjst.gd.gov.cn/xxgk/gsgg/content/post_4415869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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